(2016)湘1127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房见成、李美香诉严光其、严光瑞、严光桥、严光正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成,李某香,严某其,严某瑞,严某桥,严某正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76号原告房某成。原告李某香。委托代理人程建海,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严某其。被告严某瑞。被告严某桥被告严某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成、李某香与被告严某其、严某瑞、严某桥、严某正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成、李某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见成、李美香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成、李某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孙文富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