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6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半山翠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瑞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半山翠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瑞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6949号原告:中山市半山翠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伍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冠、魏晶晶,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瑞暖,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香港居民身份号码×××905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半山翠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瑞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梓欣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