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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5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白淑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白淑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5012号原告李桂荣。委托代理人孙华。被告白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与被告白淑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