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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军与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37号原告:赵军,务工。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火车站广场东侧(意大利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徐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7元,撤诉减半收取2488.5元,由原告赵军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