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31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梦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