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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新生、刘海、刘冬冬、张春芳、张红芳、张清苔、张爱芳与赵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生,刘海,刘冬冬,张春芳,张红芳,张清苔,张爱芳,赵洪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414号原告张新生,男,汉族。原告刘海,男,汉族。原告刘冬冬,男,汉族。原告张春芳,女,汉族。原告张红芳,女,汉族。原告张清苔,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爱芳,女,汉族。原告张爱芳,女,汉族。被告赵洪彬,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张新生、刘海、刘冬冬、张春芳、张红芳、张清苔、张爱芳与被告赵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七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洪彬的起诉。本院认为,七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生、刘海、刘冬冬、张春芳、张红芳、张清苔、张爱芳撤回对被告赵洪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1729元,七原告免予缴纳。审判员  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