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萍与被告朱巧燕、申世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萍,朱巧燕,申世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464号原告张海萍。被告朱巧燕.被告申世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萍与被告朱巧燕、申世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全部退还原告张海萍。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