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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芜湖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催字第63号申请人芜湖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东区淮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国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惠荷,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芜湖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30005121901455,出票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票面金额82560.35元,付款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本部,收款人烟台中润物资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本部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芜湖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东审判员 赵重菊审判员 胡腾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