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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何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428号之一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晶,女,1986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