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文彬与宋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彬,宋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269号原告陈文彬,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刚,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文彬诉被告宋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艾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凌、被告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彬诉称,2015年秋季,其受雇于被告宋刚驾驶收玉米机在内蒙收割玉米,2015年10月17日,在雇佣过程中,因机器卡塞,其在疏通的过程中不幸受伤致残。被告为其支付部分医疗费,剩余部分至今未赔偿。为此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4931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880元、误工费2765元、护理费1308元、残疾赔偿金13023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30120.4元,减去已支付的44311元,应赔偿18580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刚辩称,原告受伤是原告违规操作造成,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文彬受雇于被告宋刚在内蒙古驾驶被告宋刚所有的豫17/519**号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收割玉米。2015年10月17日,原告陈文彬在收割玉米的过程中,因机器卡塞,原告陈文彬在收割机未停止运作的情况下,伸手欲将卡塞的玉米秆拉出时,其右手被机器绞伤。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医院治疗至2015年11月30日出院,共住院44天,花费医疗费用49311.4元。2016年1月19日,经驻马店永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陈文彬伤残等级为五级。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陈文彬的后期医疗费用约需一万元人民币,共花费鉴定费用1300元。另查明,庭审中,原告陈文彬陈述被告宋刚为其垫付51600元,被告宋刚辩称其为原告陈文彬垫付558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陈文彬作为提供劳务者在雇佣过程中受到损害,相关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宋刚雇佣原告陈文彬驾驶收割机收割玉米,两人形成个人间的劳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宋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原告陈文彬在雇用活动中,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将手伸进机器内,对自己的受伤亦应当承担责任,即40%的责任。原被告在庭审中就被告垫付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宋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垫付的数额,故应以原告陈文彬认可的51600元为准。原告陈文彬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4931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30元/天×44天)、营养费880元(20元/天×44天)、误工费2765元(10853元/年÷365天×94天=2795.019元,以原告请求的2765元为准)、护理费1308元(10853元/年÷365天×44天)、残疾赔偿金130236元(10853元/年×20年×60%)、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29120.4元。被告宋刚根据其过错程度,应当赔偿原告陈文彬的损失为:229120.4元×60%-51600元=85872.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文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872.2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由原告陈文彬承担863元,被告宋刚承担86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宋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