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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邓加平与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华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加平,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华英,黄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418号原告:邓加平。委托代理人:毛瑶,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颖,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杜绍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华英。委托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毅。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加平诉被告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华英、黄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加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原告邓加平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