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与陈庆勇、倪道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陈庆勇,倪道珍,刘进军,刘志胜,倪爱东,倪英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811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68号。负责人:王华钊,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川,系该行员工。被告:陈庆勇。被告:倪道珍。被告:刘进军。被告:刘志胜。被告:倪爱东。被告:倪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