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岳兵与郭小华、刘信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岳兵,郭小华,刘信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周岳兵,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郭小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信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小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荣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