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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545号申请人:姚思思。申请人:史美永。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姚思思与申请人史美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姚思思与申请人史美永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3月2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姚思思损失:修理费6200元、施救费300元;二、经双方确认史美永损失:医药费23500元、护理费6700元、伙食费660元、交通费300元;三、以上损失合计37660元,由姚思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7000元及在20660元中承担80%共计33528元;由史美永在20660元中承担40%计4132元,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