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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930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伟,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现下落不明,且原告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和畅路1570号鲲玺园6号楼1803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和畅路1570号鲲玺园6号楼1803号,故本案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