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善雅乐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汤公路33号。被执行人嘉善雅乐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西路51号汇中大厦201-6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雅乐居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嘉善雅乐居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付款义务,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