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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668号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洲南路。被告吴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吴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储江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