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立雄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雄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刑初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立雄,无业。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分别于1992年6月23日、2009年3月12日、2013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最后一次服刑于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雄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立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认定周立雄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周立雄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周立雄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发生被害人存有过错;所拍被害人后背等照片,不会对被害人造成威胁,是按被害人要求向她发送照片,也未将照片曝光;未向被害人勒索具体数额款项,3万元是她自己提出,被告人未提及、未见过3万元款项。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周立雄与张某确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周立雄以公开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曝光张某的隐私照片等相威胁,向张某敲诈勒索钱款3万元。同月23日,被告人周立雄在龙游县城区再生方茶楼向被害人张某索要3万元钱款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1月份,其在龙游县钟楼舞厅跳舞时认识了周立雄,后两人接触较多,相互产生了好感,于2013年12月底确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分七次给周立雄共9.2万元,第八次给3万元时民警将他当场抓获。第一次是在2014年2、3月份,周立雄向其借1万元周转,说过几天就还,其碍于两人关系就借给他了。之后的第二次至第七次,周立雄以养狗、还高利贷、还信用卡等为由向其借款,并以公开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曝光隐私照片等相威胁,其害怕,只好分别又给他1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1.2万元、2万元。第八次是在2015年7月,周立雄又问其借钱,说又欠了2万元高利贷,急着要还,叫借他3万元,2万元还本金另1万元利息,其不去见面,周立雄就天天给其发微信、短信、打电话,还到其家、公司等地,并拍照片发给其,以公开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曝光隐私照片等相威胁,并实际发送相应的信息、照片,所以其就决定于2015年7月22日报案,后,周立雄还是一直联系其,约其见面,非见不可,并说其不见他只好他来见其,并说他会下很大的死心,其看他发的意思很吓人,其怕二人的事情被他公开出去,更怕他来其家里闹事,还怕家人受到伤害,其就在微信里同意跟他见面,后周立雄约其到再生方茶馆见面,其到信用社取了3万元后到他定的包厢,其去之前将这个情况跟派出所反映。其到包厢后,他问其钱带来没有,其说带来了并将钱拿出来给他看,其怕他不删照片,就把钱放回包里,告诉他先将手机里的照片删掉,他就将1个诺基亚手机和1个苹果4s手机递给其,其在翻照片时民警就过来把周立雄抓住了。2、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周立雄是朋友关系,2015年7月20日,其应周立雄邀请前往他的住处,他就诉苦说打捕鱼机输了蛮多钱,欠了2万元高利贷,每个月要交6000元利息,还有其他借来的、信用卡透支出来的钱,到期也要还进去,并说7月底一定要有3万元钱才能解决这些债的问题。并说在钱上能帮他忙的只有“阿姐”了,但“阿姐”现在不理他,把他号码拉进黑名单。他就要借其号码为574442的手机给号码给571111的号码打电话,但对方没人接。后又发短信给对方,大致内容为其是周立雄高利贷的担保人,现周立雄没钱还债,要连累到担保人,希望能帮一下周立雄,并且特意提到二人私下相好的事情,如不帮周立雄,到时候会把相好的事情说出去,影响家庭幸福之类的话。周立雄告诉其这个女的是他的姘头,相好,是开物流公司的,家里有钱,肯定怕他把相好的事情说出去,他说把相好的事情抖出去,这个女的应该会帮他的,他还说他手上有二人相好的证据,但没说是什么证据。3、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张某的女儿,张某银行卡和资金放其处保管。2014年5月份,张某让其打2万元给周立雄,其过几天才打过去,为此张某还催过其好几回,5月20日,其将2万元钱打给周立雄。2015年7月,张某和其说了她和周立雄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周立雄用公开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照片威胁她借款的事情,其看了张某受威胁的微信、短信,周立雄还每天打很多威胁电话,其看到周立雄发其小孩照片,感觉家人人身收到威胁,就在父母家安装了监控。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快过年时在钟楼舞厅跳舞时认识周立雄,周立雄称想找个地方养狗,其说其在罗家乡席家村有座老房子,可以免费给他用。他养了34条土狗,因他每天就去喂一次狗,也不住在那里,共养了一个月左右,狗都死光了。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周立雄的父亲,周立雄坐牢回来之后基本上没有工作过,平时很懒,在家也不干活。坐牢之后屡教不改,老婆也和他离婚了,出来之后老婆小孩都不理他的。家里人也不知道他在外面做什么,生活开支哪里来也不清楚。坐牢回来之后和家里说要开店,买东西要家里拿钱,后来知道他是骗家里的,他就是向家里人骗钱。6、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与周立雄从小一起长大,周立雄家庭条件一般,母亲做来料加工,父亲生了癌症,与妻子离婚。周立雄坐牢后没有固定工作,但他说他在女性中比较混的开,说有女的为他花钱。他坐牢回来后经常和一些女的混在一起,村里人都知道曾经有两个女的争着要嫁给他。大家都奇怪他家庭经济情况不算好,可以说他比较风流。周立雄说女人给他花的钱都有200万元。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周立雄系微信聊友,2015年6月周立雄以还信用卡还差6000元为由到其处借钱。其不想借,但周立雄脸皮很厚,其表示没有现金,周立雄提出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当到朋友处解决信用卡还款问题,其同意,但周立雄未写借条,后得知周立雄未将项链当给朋友,而是到当铺当了约4000余元。7月13日其要求周立雄还钱,周立雄还不出来。其金项链购买价1万余元。8、受案登记表、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案件破案报告表、破案告知书、传唤证证明,2015年7月22日17时30分,张某报案称其被周立雄以公布隐私为由敲诈勒索,龙游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后发现周立雄以公布与张某的隐私为由,多次向张某借款,次日周立雄被抓获归案。9、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周立雄的强制措施情况。10、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手机及3万元现金照片证明,2015年7月23日15时06分至16分,公安机关在龙游县再生方茶楼独一味包厢内扣押涉案周立雄所有的诺基亚手机1部和苹果4S手机1部,并对张某携带的3万元现金予以拍照固定。11、扣押的苹果手机、诺基亚手机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案涉手机情况。12、接受证据清单、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交易明细、胡某甲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5月20日,胡某甲向6215581209000605495账号转出2万元。2015年7月23日张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取出现金3万元。13、接受证据清单、张某提供欠条2张证明,一张是借款3.2万元,借款时间2015年6月28日,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6月28日,另一张是借款6万元,借款时间2015年6月28日,约定还款时间2020年。14、接受证据清单、张某手机短信照片证明,2015年7月17日至7月19日周立雄以手机短信的方式以公布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向张某敲诈勒索钱款的事实。15、张某手机短信照片证明,2015年7月20日俞某的号码为574442手机与张某之间的短信来往情况,以周立雄借2万元高利贷的担保人身份,要求张某帮助周立雄还这些钱,否则要公开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16、张某手机内2015年7月16日至7月23日周立雄与张某之间的微信来往照片证明,周立雄以公开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曝光张某的隐私照片等相威胁,向张某索要3万元的情况,并实际发送隐私照片、“妻子出轨,老公直接现场抓奸在线播放-优酷网”链接等内容。17、周立雄手机短信记录照片证明,2015年6月25日、7月5日、7月15日、7月26日周立雄与“炮子”的短信来往情况,6月25日周立雄收到钱,7月5日、15日转钱给炮子,7月26日炮子质问周立雄为什么不接电话是不是不想还钱。2015年6月6日、7日与许某的短信来往,周立雄向许某借6000元还信用卡。1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周立雄建设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证明,周立雄建设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4万元,还款日期为每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其已欠款3万余元。周立雄农业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4万元,还款日期为每月13日。从2015年3月13日开户至2015年7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期间,共欠款30425.6元。1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农村信用合作社ATM机取现视频、接受证据清单、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周立雄2015年6月29日从张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内ATM机取款8次,共计取出现金2万元。20、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2015年7月23日16时41分至17时10分,龙游县公安局对周立雄的两部手机进行检查,两部手机内均有张某的裸背照、床照、物品照,苹果手机内其与张某的部分短信聊天记录,内容与张某手机提取的聊天内容一致。21、视听资料证明,周立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人俞某询问同步录音录像,2015年6月29日周立雄与张某在桥下信用社取款的视频,2015年7月20日、21日、22日周立雄至张某家门口的监控视频。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余某辨认出周立雄。23、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周立雄的前科情况及最后一次服刑于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4、归案说明证明,周立雄于2015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25、户籍证明证实,周立雄的身份信息情况。26、周立雄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周立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敲诈勒索张某,亦否认最后一次敲诈勒索时其提出过具体数额。认为其发张某隐私照片及公开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信息,仅为开玩笑,且是为了约张某出来,而非为了钱。27、周立雄认罪悔过书证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周立雄向本院递交悔过书,认为先前否认罪行,是因法律意识和观念模糊所致,现已认识到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压力和恐惧,并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周立雄向张某敲诈勒索钱款3万元未遂的事实。被告人周立雄庭审中多次陈述不一,一方面认罪,认可敲诈勒索事实,另一方面又提出从未威胁过张某、从未向张某勒索3万元具体数额、从未向张某借钱的辩解,该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立雄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立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云伟人民陪审员 毛根源人民陪审员 叶灵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艺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