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何英、张奇文、李在国、郭丰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何英,张奇文,郭丰源,李在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4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责人刘万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辉,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何羽轩,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英,女。被告张奇文,男。被告郭丰源,男。被告李在国,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何英、张奇文、李在国、郭丰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全额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