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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全与吴林、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字第585号原告王全,男,汉族,四川渠县人。被告吴林,男,汉族,四川渠县人。被告周颖,女,汉族,四川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诉被告吴林、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全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林、周颖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4130元,由原告王全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亮(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