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4执1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行、董超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行,董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6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1692-1706、1712-B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5844-9。法定代表人李征。被执行人董超群,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绍虞证内经字第20289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董超群在(2016)浙0604执165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超群银行存款人民币394208.96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