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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玉权与于世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权,于世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652号原告陈玉权,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于世富,男,5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权与被告于世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权以被告于世富拖欠劳动报酬6000元已由董臣垫付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权负担。审判员 商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剑英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