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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忠生与蒋兰玉、蒋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生,蒋兰玉,蒋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150号原告:徐忠生。被告:蒋兰玉。被告:蒋妙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生与被告蒋兰玉、蒋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徐忠生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