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方文兵与顾金宽、高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69号原告方文兵。委托代理人薛冰、刘平云。被告顾金宽。被告高立波。原告方文兵与被告顾金宽、高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