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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九江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万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九江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383号,组织机构代码:78147755-6。法定代表人熊卫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骏,系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万明。原告九江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2278元),本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龙钧审 判 员  廖晓文代理审判员  殷励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