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谢俊霞诉被告陆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霞,陆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847号原告谢俊霞,女,汉族,1966年8月9日生。被告陆朝贵,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俊霞诉被告陆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俊霞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俊霞撤回起诉。诉讼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