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苗与李、刘、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李,刘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297号原告苗。被告李。被告刘。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与被告李、刘、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