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沈书桃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13号罪犯沈书桃,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芙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以沈书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6日交付执行。2014年3月24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书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2.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沈书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书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