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曹林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43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43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6日4时许,被告人曹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8.9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市桥街西丽路华侨城对开路段时,与路中护栏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