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志海与马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海,马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海,男,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马光,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张志海与被告马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08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马光偿还原告张志海借款人民币91万元,同时被告马光以9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向原告张志海支付自2014年7月22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马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伟审 判 员 李来旺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