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O42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安祥与梁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祥,梁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O4**民初339号原告张安祥。被告梁飞。原告张安祥与被告梁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安祥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立案时缓交案件受理费255元,不再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