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民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谢忠斌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高级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忠斌,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高级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忠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高级中学,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中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大波,该校校长。上诉人谢忠斌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板浦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上诉人(2014)海民巡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谢忠斌主张的:1、补发住房公积金;2、撤销减去谢忠斌7年工龄的处理决定并按实际工龄计算工资;3、补交2005年8月至2011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谢忠斌可以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作处理。谢忠斌主张的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其曾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结果是该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谢忠斌主张的补发工资实为要求板浦中学补发被扣减的工资,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根据谢忠斌2011年11月1日向板浦中学作出的承诺及板浦中学2011年12月26日的处理意见,谢忠斌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现其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谢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按照相关规定免收。上诉人谢忠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从未中断过向被上诉人索要工资,自2010年起上诉人又回被上诉人处上班,但被上诉人仅发上诉人600元工资,上诉人一直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当中断。上诉人自2014年8月后才知道被上诉人侵权,被上诉人没有书面明示拒绝补发少发的工资,仲裁时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原审法院仅以谢忠斌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裁定程序上驳回起诉不当,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谢忠斌。审 判 长  谢善娟审 判 员  宋建霞代理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盼盼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