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湘府支行与欧阳智、欧阳进华等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湘府支行,欧阳智,欧阳进华,郭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726号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湘府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文,董事长。被告欧阳智,男,汉族。被告欧阳进华,男,汉族。被告郭群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湘府支行诉被告欧阳智、欧阳进华、郭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湘府支行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欧阳智、郭群英名下分别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人两套房屋,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欧阳智、欧阳进华、郭群英价值466349.69元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欧阳智、郭群英名下分别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两套房屋,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欧阳智、欧阳进华、郭群英价值466349.69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向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贺锦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