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袁丹凤与鄢来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丹凤,鄢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35-2号申请执行人:袁丹凤,女,1947年8月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荆州市。被执行人:鄢来安,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荆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丹凤与被执行人鄢来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鄢来安在指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