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王加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王加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3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坤召。委托代理人张成斌。被告王加伦。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被告王加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