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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程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程斌,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居委会(农行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谢吉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广场东岭街35号。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斌,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敏,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程斌、李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程斌、李敏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