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76号原告汪某,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陶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刘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