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杰,张云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民终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侠,女,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杰所有的位于阜阳市人民西路外贸综合楼二楼商铺原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10日到期,2015年5月8日,张云侠同张杰签订了该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8年零15天,第一年年租金102万元另加15天租金,后7年每年房租递增4%。签订协议时张杰付定金20万元,本年度余款交房当日付清,逾期按每日1000元承担滞纳金。协议约定张杰应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商铺交给张云侠使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甲方张杰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除退还相应的租金和合同保证金外,另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云侠按约定支付张杰合同定金20万元,但张杰未按合同履行交房义务,将该商铺另行租赁给他人使用。原审法院认为:张云侠与张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张云侠按约定履行了给付定金义务,张杰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张云侠要求张杰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张云侠要求张杰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张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张云侠定金人民币40万元;二、驳回张云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张云侠负担4500元,张杰负担6000元。宣判后,张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是:其与张云侠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张云侠明知道张杰按期交房存在困难,故双方在协议第二条对于交付房屋期限作了如下约定:甲方应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租赁商铺交付给一方接管使用,甲方逾期则时间顺延。原审法院认定张杰逾期10天没有交房构成违约并判决双倍返还订金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商铺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应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租赁商铺交付给一方接管使用,甲方逾期则时间顺延。张杰给张云侠出具的收条载明:现收房屋订金200000元。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张杰与张云侠在合同中对张杰逾期交房后的处理已经作了明确约定,即张云侠同意将交房日期顺延,原审法院认定张杰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与合同约定不符。并且,张杰给张云侠出具的收条载明的是收房租订金,原审法院按照定金罚支持张云侠双倍返还的请求错误。由于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不能,张杰应将收受的20000元订金返还给张云侠,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张杰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张云侠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张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张云侠定金人民币400000元;三、张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云侠订金200000元即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4800元,由张云侠、张杰各负担7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田 浩审判员 孟乐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秀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