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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长利与王亚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利,王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利,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美原镇党里村王*组。被执行人王亚新,女,198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坡头镇山王村*组。申请人王长利与被执行人王亚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14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亚新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