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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贺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936号原告贺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顾介清,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大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居民。原告贺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4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介清、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仓促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正月,被告以装修、买家具为由向原告娘家借款40000元。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家庭暴力严重,并经公安机关处理。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被告孙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借的40000元已经还了,且原告在被告家中无故跳楼,原告为此借款60000元治疗,请求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被告孙某同意离婚,但对40000元借款不予认可,辩称已经还清,对此原告提出被告给付的系彩礼款而非借款;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分担债务60000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明、户口簿、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贺某与被告孙某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多次发生纠纷,且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贺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双方有争议,本院依法不予处理;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分担债务60000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贺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冬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