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0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01民初41号原告许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承担。审判员 李利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