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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0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01民初41号原告许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承担。审判员  李利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