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宋鹏飞、杨书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鹏飞,杨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宋鹏飞,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杨书林,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3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镇××北路××装饰城西××#××、××号商铺。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商铺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书林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镇××北路××装饰城西××#××、××号商铺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仲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