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美娟与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赵美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古村路8号。法定代表人冯晓东。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美娟。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新区商业街11号。负责人吴国兵。上诉人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工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美娟、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高新区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香山工坊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关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香山工坊5幢106号房屋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苏吴合同201405080056)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请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2]款方式解决,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香山工坊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苏州市××中区,吴中区人民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故对本案有管辖权,故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被告香山工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代理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