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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淮安星创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淮安星创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异12号案外人淮安宏伟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法定代表人大卫.杰尔伯逊,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东昇花园G-2、G-3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爱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合肥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杜海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一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星创公司(以下简称星创公司)、被执行人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淮执字第00489号执行裁定书,对星创公司所有的3台注塑机等财产进行了查封,限额140万元。案外人淮安宏伟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宏伟公司称:案外人于2003年1月从无锡格兰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了WG80注塑机一台。近年来由于经营问题致机器闲置而借用给星创公司。案外人认为该机器系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因星创公司欠巨一公司借款未还,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淮商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星创公司偿还巨一公司借款1215000元及相应利息,淮信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淮执字第00489号执行裁定书,对星创公司所有的3台注塑机等财产进行了查封,限额140万元。另,案外人于2003年1月29日从无锡格兰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了WG80注塑机一台,价格96000元。案外人主张将WG80注塑机一台借用给被执行人星创公司,未提供借用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案外人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星创公司就WG80注塑机一台存在借用合同关系,又未提供其所主张的WG80注塑机与本院查封的注塑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故因案外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异议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宏伟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陈国君审判员  徐银海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陆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