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田荣勋诉被告沈阳铁西天润堂中医门诊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荣勋,沈阳铁西天润堂中医门诊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818号原告田荣勋,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蛤蜊河村。委托代理人陈宝明,系沈阳市铁西区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铁西天润堂中医门诊部,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投资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田荣勋诉被告沈阳铁西天润堂中医门诊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冯宏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曹胜岩、人民陪审员马天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述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8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案件发回后,由本院审判员龚健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赫(主审)、人民陪审员丛俊杰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荣勋委托代理人陈宝明、被告沈阳铁西天润堂中医门诊部委托代理人王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荣勋诉称,2013年9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每月底薪4000元,2013年12月起拖欠工资,现起诉至法院,当庭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发放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工资24000元;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医师手续无法正常变更导致的损失240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我是2014年6月接的这个诊所,据我所知执业医师不变更也能执业,原告没有提供因医师证导致不能工作的证明。原告没有找工作索要损失不合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1月12日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应聘到被告单位,担任坐诊中医师一职,每月工资4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单位因房屋租赁问题未再营业,原告也未再上班。现该判决已生效。另查明,原告已于2014年12月自行将执业医师证变更完毕。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发放工资、变更医师手续。该委作出沈西劳人仲不字(2014)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沈西劳人仲不字(2014)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执业证、医师证、(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院(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田荣勋于2013年9月16日入职,2014年1月28日起不再上班,每月工资4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故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关于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问题,因原告实际工作至2014年1月28日,之后未再上班,且(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849号民事裁定书中也已认定:“上诉人沈阳铁西天润堂中医门诊部与被上诉人田荣勋均确认田荣勋每月工资4000元。且上诉人沈阳铁西天润堂中医门诊部拖欠被上诉人田荣勋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的工资,共计80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的工资,共计8000元。原告主张2014年1月28日之后的工资,因其并未提供劳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因医师手续无法正常变更导致的损失,因原告在仲裁时主张的是要求变更医师手续,现原告自述已于2014年12月自行变更完毕,而对于诉状上原告主张的因无法变更医师手续所导致的损失,该请求系新的诉求,且并非与原请求不可分割,现该请求并未经仲裁裁决,本院不予处理。对于处方笺上的签字“田原”与本案原告“田荣勋”是否为同一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但(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335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了原告田荣勋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本案审理的也是原告田荣勋与被告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故对于“田原”与本案原告“田荣勋”是否为同一人,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调解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铁西天润堂中医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田荣勋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二、驳回原告田荣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沈阳铁西天润堂中医门诊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健代理审判员 陈 赫人民陪审员 丛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