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范新连等与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炳光,范新连,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吴炳光,男。申请执行人范新连,女。被执行人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泓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22元(其中判决书中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6838元,案件受理费228元,申请执行费1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