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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成涛与被执行人于连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涛,于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384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涛。委托代理人国显洋。被执行人于连杰。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涛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于连杰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成涛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60元,由被执行人于连杰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成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连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法查找到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李成涛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金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