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923号原告: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何文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克望,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勇,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法定代表人:郭明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禹,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