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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庆存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14号原告马庆存,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存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存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