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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007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