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007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